关于印发《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卧龙综保区各入区企业:

    根据《关于支持综保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要求,为规范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现发布《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报税维修业务工作方案(试行)》。

    特此通知。


                                                                                                                                2021年4月21日







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 号),推动南阳卧龙综合保税(以下简称“南阳卧龙综保区”)内保税维修业务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 )、《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2020 16 )(以下简称《联合公告》)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税维修业务开展范围

区内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见附件)。

区内企业经本方案程序核准后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超出《联合公告》内容的业务。

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范围随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政策 而相应调整。

二、保税维修业务企业要求

企业在南阳卧龙综保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须在南阳卧龙综保区管委会、南阳海关及市商务局进行申请,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企业为区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加工贸易企业;

2. 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3. 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满足海关对维修耗材等信息的全程跟踪;能够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 网,实现与海关之间数据交换。

企业在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时还须做到:

1.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 情况,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下同)、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坏件、旧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 (上述统称“维修货物”)等进行专门管理;

2. 企业应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采用工单核销模式实施电子账册管理及核销核算;

3. 企业应当明确维修过程中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的处置期限,处置期限可根据维修合同和实际情况确定;

4. 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园区内维修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需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应符合有关要求;

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应复运回转出企业。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原则上随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一并运回转出企业;确实无法复运回转出企业的,一律不得内销,应按照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置;

5. 出现应整改情形的,企业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间,海关暂停其保税维修账册,不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6. 区内开展维修业务企业,应具有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 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达到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维修业务水平;

7.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交接、流转、处置状况等有关资料。

三、海关监管要求

南阳海关负责南阳卧龙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的海关备案、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并负责将保税维修业务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报直属海关备案。

(一)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后复运出境,操作按以下流程进行:

1. 账册管理:区内企业在南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申请保税维修专用电子账册,建立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保税料件等信息的电子底账进行专门管理;

2. 货物进区: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进入区域,区域内企业应当以监管方式1371-保税维修”申报进区,填制进口保税核注清单, 对应生成《进境备案清单》,规格型号按货物实际状态申报,进境备案清单及核注清单备注栏备注“待修”;

3. 料件进出区:维修使用的保税料件来自境内区外的,以监管方式5000-料件进出区”申报;来自境外的,以“5015-区内进料加工”申报进口;

4. 出口方式:已维修货物复运出境时,以监管方式“1371- 保税维修”申报出口至境外,出境备案清单及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备注:已修。

(二)维修废料处置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 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 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33 )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三海关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区内企业保税维修货物有关的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开展稽核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或终止企业保税维修业务:

1. 不再符合本方案第一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2. 企业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侦查的;

3. 企业货物进出区多次发生单货不符的;

4. 企业擅自串换保税与非保税货物、维修货物与其他业务货物的;

5. 未能在处置期限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

6. 未能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义务的;

7. 其它违法违规的情形。

四、环境监管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园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提供咨询指导服务;依据职责做好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园区入驻项目环评办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加强指导帮扶;对园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涉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测评估要求

南阳卧龙综保区管委会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办理保税维修业务的申请受理、评估等工作。定期组织对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督促企业及时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一组织区内企业每月及时上报相关经济指标以及固体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组织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情况评估,协助市商务局将南阳卧龙综保区内保税维修业务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等开展 情况汇总上报;

(三不定期对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情况通报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南阳海关等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督促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整改。到期未整改 的,由综保区管委会会同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南阳海关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终止其维修业务的,由管委会出具“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决定书,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备案;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隐患整改,综合协调和督促区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与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南阳海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保税维修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和协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加强对项目企业的监管,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在南阳卧龙综保区集聚。



附件:第一批维修产业目录





附件

维修产业目录(第一批)




日期: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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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卧龙综保区各入区企业: 根据《关于支持综保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要求,为规范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现发布《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报